简要案情
三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姚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、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判决书判定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归还申请人160000元整。在执行阶段,法院于2017年11月6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执行线索,执行员来到黄某某住所。在其住所门外将被执行人姚某某所有的长城牌小型汽车查封,并告知了车辆实际控制人被执行人黄某某。2017年11月8日却发现被执行人黄某某擅自将该汽车转移。
处理结果
2017年11月8日执行员来到车辆查封现场,发现查封车辆确已不在现场,随即拨打110报警。后执行员到三山区交警大队调取了该车的行驶记录资料。确认被执行人黄某某于11月6日晚两次驾驶该车被交警部门摄像头记录。
本院认为黄某某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财产罪,故将本案相关材料移送至芜湖市公安局三山分局依法侦查。
经过公安部门的依法侦查,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,被执行人黄某某于2018年4月3日被我院判处犯非法处置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财产罪,拘役4个月,我院查封的汽车已被追回。庭审当天(当庭宣判),邀请了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和部分被执行人旁听庭审。
典型意义
本案当中,法院对被执行人擅自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反应果断、迅速。挽回了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,打击了被执行人转移财产、抗拒执行的行为,树立了司法权威,加强了司法公信力。同时,“江淮风暴”执行攻坚战如火如荼进行中,依法打击涉嫌刑事犯罪的被执行人,邀请被执行人和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旁听庭审,对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,使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更好的见证执行、理解执行、支持执行,起到了良好的普法宣传效果。
作者:执行局 朱寅 编辑:王梦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