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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山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打击拒执犯罪行为的问题与对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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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18-11-09 00:00:00 打印 字号: | |

从最高人民法院“基本解决执行难”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看,定期发布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(以下简称“拒执罪”)典型案例已经成为地方各级法院解决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必要工作,打击拒执犯罪行为被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,其在强调一性两化(强制性、规范化、信息化)提升执行质效方面,有着重要作用。自2017年年底以来,三山法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执刑事责任案件有6件,其中4件已经立案侦查,1件已经审理结案。三山法院通过对民事执行中如何打击拒执犯罪行为进行深入调研,发现出现的诸多问题,应引起必要重视,并提出相应对策。


一、本罪的适用对象即执行依据范围过于狭窄。
根据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,只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判决、裁定,以及为执行支付令、生效的调解书、仲裁裁决、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,才能适用本罪,但生效的调解书、支付令等法律文书却不在本罪的适用对象之内,如对被执行人在调解书生效后,法院裁定控制其财产前隐藏、转移、故意毁损财产的行为,很难予以追究。如今民事审理中调解结案的案件约有60%之多,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本罪的打击面,不利于全面发挥拒执罪所应有推动解决“执行难”问题的刑罚惩治作用。
对策:通过刑法修正案或立法解释的层面,将支付令、生效的调解书、仲裁裁决、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作为本罪的适用对象。


二、取证难导致难以认定拒执罪。
由于构成本罪需要证明被执行人“有能力执行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”但是,在民事执行过程中,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非常困难。 特别是在协助执行义务人以各种理由,不予协助执行到期债权或提取收入的情况下,执行部门往往很难发现和固定这些证据。法院执行部门不能做到定罪的证据确实充分,公安机关也一般不予立案侦查。
对策: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分工负责、相互配合、相互制约的原则,法院执行部门只提供拒执犯罪线索,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收集证据,使其达到相关证明标准。


三、是否达到“情节严重”,各司法机关观点不尽统一。
刑法规定,对人民法院的判决、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,情节严重,才能达到定罪标准。对“情节严重”的定罪标准,公检法三家往往观点不尽一致,导致法院执行部门移送后公安机关难立案,公安机关侦查后检察机关难诉,检察机关起诉后法院难判的尴尬的境地。
对策:完善相关司法解释,统一“情节严重”的认定标


四、本罪打击范围即裁判生效后的拒执行为过于局限。
根据现有规定,裁判生效以后的拒执行为才属于打击范围,而被执行人侵害申请执行人权益或在申请执行人起诉后,裁判生效前的较长时间,被执行人恶意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,导致裁判生效后无法执行的,也同样不能追究其拒执罪的刑事责任,一定程度上放纵了债务人的拒执行为,使其钻了法律的空子。
对策:被执行人侵害申请执行人权益或在申请执行人起诉后,至裁判生效前的这段时间内的拒执行为,应予以严厉打击,按照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。


在如今全国上下“基本解决执行难”的大背景下,完善拒执罪的相关追责机制,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拒执行为,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和维护法律的权威,具有重大的意义。

作者:执行局 张圣飞 编辑:王梦婕

责任编辑:三山经开区法院管理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