骑电动车出门,经过施工路段时摔伤,遇到这种情况,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?
2024年1月19日傍晚,李某酒后骑电动车在回家途中经过芜湖三山某广场,撞到道路中的道闸水泥墩而摔倒,造成李某受伤、电动车损坏的事故。事故发生后,附近巡逻的保安发现倒在地上的李某并报警,警察赶到后联系120急救将李某送往医院治疗。经诊断李某面部多处骨折,需要住院治疗。
经查,事发道路中的水泥墩,是某公司准备设置的道闸的基础,长宽约60厘米,高约30厘米,四周分别设置了4个反光锥桶。
李某认为,某公司在路面施工现场未设置有效的安全警告防护标志,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。某公司因过错对李某的民事权益造成了损害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双方就赔偿事项协商不成,故李某提起诉讼。
三山经开区法院受理案件后,委派特邀调解员对该案进行了诉前调解,后双方达成和解,由某公司承担部分责任,并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。
相关法条: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、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,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法官提示:施工单位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施工一定要规范管理,在施工范围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,保障他人安全。此外,市民自身也应尽安全注意义务,在路过施工路段时注意观察警示标志和地面情况,谨慎通行,避免自身人身财产受损。
作者:立案庭 昂聪